最近的媒体报道说,印度首席大法官向德里高等法院法官发了调查报告,据称其家庭烧毁票据是总统兼总理。自报告已发送以来,最高法院拒绝对前德里HC法官进行FIR登记。
该报告被发送给总统和总理,因为根据《宪法》第124条第4款,“ SC法官不得从他的办公室中删除,除非由总统的命令通过,但总统的命令是由大多数人的总成员所支持的每个议会所支持的总统所支持的,大多数人都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多数人出现的总统和投票的人都在陈述的总统中均已置于同上,而这是总统的两分之二。行为不端或丧失能力。”根据第217(1)(b)条,总统可以以第124条第(4)条中规定的方式从他的办公室撤职,以撤职,以撤职最高法院法官。”简而言之,这两篇文章意味着在议会批准时,可以通过弹each来删除法官。
但是,在任何组织中,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该组织都有任命/解雇雇员的权力。但是,在高级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当SC委员会选择法官,如果需要驳回法官,则该问题将归总统或总理。
自1950年SC成立以来,针对SC/ HC法官的弹each程序总共开始了五次。根据2018年印度快报的报告:“首次针对最高法院法官提出动议的第一次尝试证明是徒劳的,因为Lok Sabha发言人拒绝了它。在四个情况下,通过成立询问委员会,随后对针对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HC)法官提出弹each动议的通知。”
那么,可以改善SC/HC法官的删除过程吗?这是一个谦虚的建议,可以使过程更轻松,更快。
SC/HC法官可能会因腐败指控而受到起诉,并在相应HC的首席大法官,SC的内部调查委员会,CJI以及随后得到联盟法律部长,PM或总统后的批准后,与已知收入来源不成比例。它不必去议会批准。一旦从HC首席大法官或CJI获得确认后,有关法官应停止出庭。立法应确保此过程以时空的方式完成。此外,SC/HC的内部委员会必须包括CJI选择的执业特许会计师。如果案件是SC法官,则内部委员会必须包括反对派和法律部长的领导人。这是透明性的必要条件。在公共生活中,感知比现实更重要。因此,必须认为司法机构在董事会之上。
在此事件中可以看到另一个矛盾。最近,Cji Br Gavai说:“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和议会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但印度的宪法至高无上,所有三个翅膀都必须按照宪法来工作。”这是绝对正确的。当法院解释宪法并决定是否遵循三个武器(行政,立法机关和本身)时,就会出现问题。因此,这似乎是利益冲突的案例。这解释了SC选择解释宪法并任命SC/ HC自行法官的原因,但在涉嫌腐败案中,它选择将HC法官的弹each委托给总统/ PM。
因此,直到SC/ HC法官没有由人民选举(例如行政人员),议会是至高无上的。没有宪法框架可以使法官负责,但由于定期举行选举,因此有一个行政框架。人民可以投票给政府,但要删除HC法官,SC需要去执行。
所有人都必须记住SC的徽标的话 – ‘yato dharmah tato jayah’或“在有公义的地方(佛法),有胜利(Jaya)。
本文的目的是激发思想,而不是对司法机构施加厌恶。如果有任何错误,它是无意的,并且不打算诽谤或破坏任何个人法官或司法机构的名称。
作者是高级特许会计师和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