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不再是看不见的资产

在2025年的预算中,财政部长提出了1961年《所得税法》第158B条的修正案(ITA),将虚拟数字资产包括在未公开收入的定义中。这意味着,如果在搜索程序中出土并发现个人从加密货币的收入未报告,那么现在,此类收入将受到阻止评估。

2025年的新所得税法案还涵盖了根据第301条规定的未公开收入的定义。这标志着税务机关如何处理加密交易的转变。

什么是块评估?

当搜索或调查期间发现未报告或未公开的收入时,税务部门使用的是税务部门使用的一种特殊机制。与不仅在正常评估程序下对未发现的收入征税,不如阻止评估使所得税部门在启动或进行此类搜索的一年之前对六个评估年的审查进行审查。这种延长的审查使税务机关能够评估未披露的模式,并使任何逃避评估的收入征税。

对加密持有人的影响

在第158B条下包含VDA具有两个主要含义。如果一个人只是在没有积极交易的情况下持有加密货币,则税务官员可能要求对用于获取数字资产的资金来源进行解释。
如果纳税人一直在积极交易加密货币,那么现在的任何收益(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将在块评估框架下进行评估。因此,如果在税收文件中尚未透露加密交易的利润,则全部收益将被视为未账收入的收入。根据本条发现的任何未公开的收入均应纳税税率60%。

投资失去魅力

政府的举动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 – 瑞普托在征税时不再是看不见的资产类别。无论有人持有还是交易数字资产,对透明度和合规性的需求越来越大。投资者必须确保他们保留其加密交易的适当记录,以免意外陷入税收网。
对严格的税收审查和较高税收的担心也可能阻止个人保持未申报的数字资产。另一方面,它可能会将加密投资者推向更大的透明度和正式税收合规性。

作者是Neetu Brahma的Nangia&Co。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