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意见中的法律主持人

周三,国际法院(ICJ)发表了其咨询意见,以应对联合国大会要求阐明国际法在气候制度下的国家义务的要求。尽管该意见解决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人权到海平面上升,但法院将尽职调查视为确定各州是否履行其防止温室气体(GHG)排放危害的义务的关键法律标准。

在条约法,习惯义务和不断发展的科学知识的复杂建筑中,尽职调查的概念提供了对合法国家行为的最清晰,可执行的检验。在这里,重点将放在尽职调查标准上,因为它不仅是法院推理的核心,而且是评估气候问责制的最可用的法律工具。

尽职调查是责任的门槛

国际法院确认尽职调查是行为的责任,而不是结果(第136段)。从气候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一个国家必须在其手段内做所有“合理可用”的事情,以避免造成严重的环境伤害,尤其是从温室气体排放中(第272-273段)。重要的是,IT将尽职调查描述为在气候环境中的严格性(第280段),反映了危机的规模和紧迫性。

尽职调查不是通用的。考虑到州的特定情况,但没有无所作为的余地,必须在Concreto中进行评估。这是ICJ贡献很大的地方 – 它可以将尽职调查转化为几个组成部分,这些组件现在是衡量合规性的基准。

国际法院概述了尽职调查的三个关键维度:基于容量和不断发展的科学的底层义务,程序要求和上下文敏感的应用。

首先,国际法院解释说,各州需要采用和执行法律和政策框架,以确保排放的“深度,快速和持续”减少(第281段)。这还不足以宣布目标,国家还必须通过立法,行政控制和监控来实施它们。无法规范能源,运输或土地利用等主要部门可能会违反。

其次,预防原则是尽职调查的核心组成部分,即使面对科学不确定性,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第294段)。存在合理风险的存在,例如气候变化报告中的政府间小组,表明高排放的威胁会产生立即采取行动的义务。等待确定的证据不是国家无所作为的辩护。

第三,诸如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估(EIA),通知和磋商之类的程序必需品现在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第295-299段)。这些不是官僚的手续。在进行高排放项目之前,未能进行适当的EIA或咨询受影响的国家构成了尽职调查。该程序层确保了由科学,透明和跨境负责的决策。

尽职调查的动态性质

承认共同但差异化的责任原则,法院允许根据国家的能力来改变对国家的期望(第290-292段)。但是至关重要的是,它不允许容量限制成为惯性的盾牌。每个州都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同时,高容量国家的标准持有更高的标准,并承担通过财务援助,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的其他义务(第260-267段)。

法院推理的另一个关键特征是它认识到尽职调查不是静态的。它随着科学和技术进步的发展而演变(第284段)。随着更有效的工具可用,今天算作“合理措施”的内容将改变。这将动态标准嵌入国际法中,迫使各州修改过时的政策并不断适应。

确保符合国家气候行动

国际法院对尽职调查的表达将抽象的想法变成了结构化的法律测试。尽管该意见是没有约束力的,但其权威在于其说服力和习惯法的澄清。现在,它提供了一个基准,可以衡量诉讼和政治责任。例如,如果一个州提出了一项坚定的全国性决定的贡献或未能有效执行的贡献,则可能会挑战它,因为它没有达到尽职调查标准(第250-254段)。

然后,ICJ使用尽职调查指标来确定更广泛的国家责任框架(第421-455条)。违反此标准可以触发停止义务,非重复和赔偿的保证。简而言之,这不是符号法,而是为真正的法律后果奠定基础,并将影响法院未来的气候诉讼。

国际法院所做的不仅仅是澄清义务。它已经实现了它们。通过将尽职调查变成具体,不断发展和可执行的标准,国际法院使各州,法院和受影响的社区成为评估气候行为的可行工具。该信息清楚地表明,环境义务不是理想的,而是合法的,可衡量的,并且可以执行。在零散的国际法律格局中,这种清晰度早就应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