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迟交所得税申报表(ITR)但所得税部门适当审查的纳税人的大量救济中,中央直接税收委员会(CBDT)允许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处理此类申报表和退款。
根据CBDT Cign,税务部门的举动旨在解决根据CBDT Cign的CBDT Cign的说法,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119(2)(2)(b)条批准的有效ITR,根据CBDT CINCE,无法处理根据技术问题的处理。结果,尽管符合程序要求,纳税人仍未退款或确认。
专家视图:解决纳税人的真正困难
Deepesh Chheda,合伙人,Dhruva顾问发表评论时说:“ 1961年的《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根据适用的规定提出收入的收入来索取退款或索赔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某些情况,由于真正的纳税人,纳税人无法在某些情况下提出索赔,因此无法在索赔中提出任何税款,因此该公司的税收是造成的。继续造成的损失。”
CBDT发布了2015年第9号通告,该通函允许真正困难的纳税人申请延迟提交申报表的宽恕。如果主管当局批准宽恕,则允许纳税人根据第139(9A)条提交申报表,使他们能够索取退款或延长损失,但要遵守指定条件。这种救济仅限于涉及真正困难的案件,并且所有纳税人通常都不可用。
但是,由于技术问题,在法定时间表中没有处理根据限制的几项此类回报,也没有发出任何暗示。因此,未授予此类纳税人的退款,促使受影响的纳税人的代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CBDT于2025年6月25日发布了第07/2025号循环,确认了未经处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有效申报的问题(在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根据第119(2)(b)条的限制,该限制的时间限制了有效的时间限制,以至于有效的时间限制了有效的时间限制,以置于有效的时间限制。处理此类收益的暗示应在2026年3月31日或之前向有关纳税人发出,从而使真正的纳税人能够获得退款。
这是CBDT通函所说的:
根据第07/2025号循环,CBDT允许在2024年3月31日或之前以电子方式处理有效退货,并根据第119(2)(b)条规定延迟。
它指示,即使根据第143(1)条规定的发行暗示的时间限制已过期,也应处理此类收益。
该通告说,必须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将有关纳税人发送给有关的纳税人。
但是,放松将不适用于根据该法案的第143(3),144、147、148、153A或153C的评估年度评估,重新评估或重新计算的情况。
该通告还重申,在这种情况下,退款将受到该法案的所有其他规定,包括Pan-Aadhaar Linkage。如果PAN没有与Aadhaar链接,即使处理退货也不会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