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破产与破产委员会(IBBI)提议为投标人制定更详尽的披露制度,此举将阻碍发起人利用破产程序减轻债务负担并再次控制资产的尝试。根据 IBBI 提出的一份讨论文件,根据公司破产解决程序(CIRP),破产公司的潜在买家将被要求在申请收购时披露受益所有人。
此举是在人们普遍认为破产解决方案下的大量资产又回到了违法发起人手中之后发生的,他们利用代理和复杂的公司结构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根据 IBBI 的提议,潜在买家必须提供“采用 IBBI 指定格式的实益所有权声明,涵盖最终拥有或控制 PRA(潜在决议申请人)的所有自然人的详细信息,以及每个中间实体的股权结构和管辖权。”
此外,潜在买家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披露他们是否有资格享受《破产法》(IBC) 第 32A 条规定的福利。第 32A 条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新买家可以免受 CIRP 启动前所犯罪行的起诉。
普华永道合伙人德文德拉·梅塔 (Devendra Mehta) 表示:“尽管《IBC》第 29A 条禁止某些个人和实体,特别是那些对公司破产负有责任的个人和实体竞购不良资产,但它并不要求披露潜在买家的实益所有权详细信息。该文件将加强披露规范,并使前发起人难以提交间接竞标并粉饰其责任。”
S&A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Vijay K. Singh表示,这份文件将解决当前IBC体系中存在的诸多缺陷。 “目前,决议专业人员(RP)和债权人委员会(CoC)无法知道谁控制着决议过程中的实体投标,以及是否有针对此类投标人的任何刑事诉讼。此通知将纠正此类缺陷,”他说。
不过,一些专家表示,这也可能会阻碍某些类型的外国实体参与 CIRP。
“《守则》允许外国实体竞购陷入困境的公司。但一些外国实体的结构方式是,在每个阶段都受到保密约束。另一方面,政府的重点是要求披露更多信息。这会让一些外国实体望而却步。”一位破产律师表示。
此外,IBBI 还表示,如果潜在决议申请人 (RPA) 或拥有控股权益的人是上市实体、上市子公司或居住在指定司法管辖区的实体,则他们无需提供详细的股东详细信息。这是因为 2015 年 Sebi (LODR) 条例已经对股权和控制权进行了充分的公开披露。
辛格表示:“受外国保密规范管辖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发现所需的自然人层面的披露与其管辖法律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