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买高等法院最近裁定,雇员公积金组织 (EPFO) 在未事先通知相关方并允许其做出回应的情况下,不得根据《EPF 法》第 8-F 条发布禁止令。法院表示,任何不遵循强制性步骤的此类行为都违反了法规和自然正义原则。
争议是如何开始的
该案件由 BT Kadlag Constructions 提起,该公司在纳西克租用了一家糖厂。该工厂原属于一家合作糖厂,该厂拖欠贷款。由于这些贷款违约,纳西克区中央合作银行根据 SARFAESI 法案接管了该工厂并将其出租给申请人。申请人直接向银行支付租金。
在此期间,EPFO 正试图从原管理层收回约 252 万卢比的公积金会费。
EPFO 的禁止令
2025 年 8 月 22 日,EPFO 突然发布禁止令,将申请人视为违约雇主的“债务人”。该命令阻止请愿人向银行支付租赁租金,并指示将这笔钱交给复苏官员。
请愿人辩称,EPFO 从未根据第 8-F(3) 条发出强制性通知,也没有给提交宣誓声明的机会——在扣押债务人的任何款项之前必须完成这些步骤。
高等法院的意见
高等法院承认公积金会费根据法律享有最高优先权。它还澄清,即使转让是通过银行等有担保债权人进行的,承租人也可以被视为第 17-B 条规定的“受让人”。
然而,法院强调,第 8-F 条遵循类似于《所得税法》的严格程序。在发布任何禁止令之前,必须发出通知、提交宣誓声明的机会以及适当的调查。
由于 EPFO 跳过了所有这些强制性步骤,法院撤销了针对请愿人的禁止令。然而,它允许同一命令作为第 8-F 条规定的通知,并给请愿人三周时间提交宣誓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