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I投资者的最大救济:印度不征税的共同基金的资本收益

孟买所得税上诉法庭(ITAT)裁定,印度非居民印度(NRI)投资者赢得的共同基金单位的资本收益在印度不征税。

根据印度和新加坡之间的双重征税避免协议(DTAA)的规定,这项ITAT裁决将影响印度共同基金计划的所有NRI投资,因为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将不受征税。重要的是,NRIS在印度股票市场的投资不同样。

该案是指居住在新加坡的NRI Anushka Sanjay Shah,他在评估年度(AY)2022-23中从出售股票和债务MF单位的出售中获得了1.35亿卢比的短期资本收益。

被评估人声称,由于她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因此无法对股票转让获得的资本收益,而DTAA第13(5)条的规定适用。

评估办公室(AO)不接受被评估人的争议,而是建议在评估草案中征税。被评估人提出了异议,但AO的行动得到了认可,该行动认为,来自印度印度资产的实质性价值的共同基金单位产生的资本收益在印度应征税。

因此,AO开始对短期资本收益征税卢比。 1,35,66,368在2024年12月。对AO的命令感到不满,被评估人在法庭上提出上诉。

过去,至少有两起类似的事件,NRI居住在瑞士和阿联酋。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争论的骨头是印度与不同国家所涉及的DTAA的第13(5)条。 DTAA规则考虑出售股票而不是共同基金单位获得的资本收益。

根据第13条第5款的规定,在印度可以征税的公司中出售股票而产生的收益。 AO将共同基金的单位视为印度公司的股票,并认为该收益是根据第5(b)条应纳税的。被评估人的情况是,共同基金的单位与印度公司的股票不同,并且在《所得税法》中得到了不同的待遇。

上诉法庭的观点是,该法案没有任何特定规定将其视为股份,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公司股份,因此,在共同基金单位的情况下,第13(5)(b)条的规定无法应用于第13(5)(b)条的规定。

在阿联酋与NRI的类似情况下,还裁定,出于税收条约,被评估人是由阿联酋居民出售,这是由于出售面向股权的共同基金和面向债务的共同基金的单位而产生的STCG不应符合第13条(5)的规定(5)。

“份额”一词未根据税收条约定义。根据1995年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基金)法规,只能以“信托”而不是“公司”的形式建立印度的共同基金。因此,出于2013年《公司法》,印度共同基金发行的单位将不符合“股份”资格。

Kotak Mahindra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Nilesh Shah分享了他对X的这一裁决的看法。Shah写道:“美国征税对公民成为非居民的税收税。印度正在激励公民转移税收居留权,并节省资本税责任。

如果您对合格证券有重大的资本利得税责任,请转移到阿联酋超过183天。

我们应该立即修改法律,以确保在东道国缴纳税款,并在互惠国征收信贷。

如果我们必须坚持对更大的原因税收优惠,则只能向外国公民而不是“季节性非居民”。

如今,无论是在印度与新加坡之间的双重征税避免协议(DTAA),还是印度 – 西威斯DTAA或印度 – 辛格拉尔DTAA,共同基金单位都不能被视为股票,因此,除了在印度拥有DTAA的国家的NRIS中,互惠基金都不能被视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