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新所得税法案包含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要求退税的资格构成了歧义。
具体而言,新法案的第263(1)(a)条所规定的条款(ix)规定,打算索取退款的纳税人必须在“截止日期”内提交其所得税申报表(ITR) ”(财政年度的日期立即继承了相关的“纳税年度”)。
但是,即使在“到期日期之外”提交退货的情况下,涉及退款的新法案的“第XX章”也为退款提供了利息。
专家说,在新法案中,在更新的申报表中,也没有限制在修订后的或迟来的纳税申报表中退款。
根据新法案,公司的提交申报日的到期日(要求审计的帐户)为10月31日,个人是7月31日。
“第XX章似乎与第263条(新法案)不一致。希望一旦法案立法,这一差距将被填补。”经济法律实践合伙人Dipesh Jain说。
根据现行法律,《 IT法》,1961年,即使提交了迟来的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也有资格要求退款。然而,新法案似乎限制了该资格,这可能会因在到期日之后提交的退货退款而可能限制了这一资格,AKM Global税务合作伙伴Amit Maheshwari表示。
他补充说:“这可能会对真正的纳税人产生不利影响,他们出于有效的理由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表中提交退货。”
专家在《现存的1961年法》第239条(处理退款)中说,要求一个人根据第139条的规定提交申报表(与ITR申请程序有关),要求退款,并在同一概念中存在相同的概念新账单也是如此。
“因此,在新法案中的修正案包括打算在法定申请申报表中索取退款的人是澄清的或有责任的规定 – 更特别对于那些否则没有义务提交退货但需要要求退款的人,尤其苏拉比·马瓦(Surabhi Marwah),印度税务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