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聽到客戶詢問以下2個有關破產的問題...
一般人對「破產」二字的印象不佳,認為有崩壞或失敗的意思,先不管這二個字在其他用途的含意;就債務清理程序而言,其是指破產法中的破產程序,其與債務協商、更生、清算,均是屬於債務清理之方式。
破產法是我國最早清理債務的法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該法來清理債務,其中又分重建型之和解與清算型之破產。
除了一般受薪階級外,法人或公司、企業、負責人,董事,股東及連帶保證人都可以辦理,但因程序複雜繁瑣,且自民國(下同)24年公布施行迄今,未有大幅改動,實務上核准案件不多。
惟現代社會消費金融發達,銀行業發卡浮濫,消費者信用過度擴張,94年下半年爆發雙卡風暴,近百萬人成為卡奴,銀行業呆帳壓力沉重,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應運而生,97年開始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 一般俗稱個人破產法,主要是針對非屬公司之個人(即單純領薪水的人)或者是從事小規模營業之人(如計程車司機、小攤販等)所量身訂作之簡易版破產法。
讓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
網路上之所以會謠傳聲請債務協商及債務更生就會信用破產等,是因為協商及更生期間,聯徵中心會有註記,期間無法跟銀行往來。其實不然,只要協商債務清償後再加1年,更生債務清償後在加4年,聯徵註記就會消除,還是可以重新跟銀行借款或辦信用卡。
這是一個簡單的思考邏輯,協商及更生等,都是銀行降利率、延長期數讓債務人得以繼續償還債務,相對的,銀行也會約束債務人不要再增加負債,否則債務一直擴大,最後導致協商或更生毀諾,影響銀行債權的回收。
其實債務更生及協商債務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以訛傳訛,錯誤的訊息及觀念耽誤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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