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繳不出來時,會遭到法院強制執行,為了確保債務人生活必需,幫助債務人重建生活,協助卡債族走出負債困境,2018年6月13日公布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明定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時,需先扣除其生活必需,費用以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
另外,同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部分條文的修正案,大幅放寬原本債務更生的相關規定,今年債務清理條例法條修正部分,主要有四個重點:
新法放寬「盡力清償」的條件,以進一步減輕還款壓力,債務人在還債時可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金額依各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之1.2倍,例如:新北市107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385元,乘以1.2倍為17,262元,台中市107年最低生活費為13,813元,乘以1.2倍為16,576元,債務人可保留基本生活費用,剩下的收入才可以被法扣薪資、繳納前置協商或是還款更生的債務。
原本更生方案的總債務上限為1200萬,此金額上限維持不變,但是過去計算的債務是包含本金、利息、滯納金、違約金..等等,新法降低更生門檻,債務改為本金加上利息,相對就放寬許多。
這次修法也將銀行轉移給資產公司的債權,統一納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以不管是銀行、金融機構或是資產公司的債權,將由法院一併來處理。
新法也限縮駁回更生聲請的要件,增列必須為「故意」不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才能予以駁回。另外,新法還有一個簡便的程序設計,增列債務人到現場進行調解,但不成立時,可以直接在現場以口頭說明,向書記官提出更生或者是清算的聲請。
舉個案例來說
台中市大里區張先生欠債90萬,單親撫養一女,名下無其他財產,每月收入38,000,台中市最低生活費為13,813,未修法前法院可能裁定,兩個人最低生活費27,626,每個月收入扣除最低生活費,要還款10,374,新法修正後,最低生活費需乘1.2倍,所以38,000扣除生活費33,151金額為4,849,無財產者還可再乘以五分之四,每月還款金額由10,374降為3,879,新舊法每月差距為6,495元,張先生可以輕鬆許多,家庭生活也能維持一定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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