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兩年前有一則新聞,台中地院某陳姓法官,遭民眾檢舉,自104年9月辦理消債案件起,脅迫債務人撤回聲請、違法駁回債務更生案件、濫權裁定清算免責事件等,導致台中地區的債務人,不敢到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後經主管機關查證,終於在107年1月將該法官調派他處,不再辦理消債案件。
這則新聞凸顯一個社會現象,就普羅大眾(甚至是部分法官)而言,大多認為債務發生的原因,不外乎過度消費、不善理財,是債務人自己的問題,甚至多少有輕蔑、貼標籤的情況。也因此,欠債的人擔心親友不理解,害怕他人歧視的眼光,通常不太願意讓別人知道,也不會向外求援,讓債務問題更加惡化。
其實,債務高漲不全是個人的過錯,銀行未謹慎評估還債能力,或是為了獲利、衝高信用卡、現金卡發卡量,以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及購物分期等方式包裝,讓民眾落入陷阱,中了塑膠鴨片的毒而不自知,卡奴、卡債風暴的產生,銀行也難辭其咎。
民國97年政府頒布施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至今,經過幾次修正後,制度適用範圍更廣,法院認定債務更生標準更明確,讓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民眾,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以下,就2021最新消債條例及 債務更生程序,為您完整解析。
消債條例中的更生程序,是一種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在不變賣債務人財產的前提之下,讓債務人分期清償部分債務後,即可免責,協助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協助的對象是消費者,所謂消費者,是指:
(1)5年內未從事營業行為,就是領薪水、沒有做過生意的人,例如軍公教人員、上班族、路邊攤、網紅、YouTuber等。
(2)有營業行為,自己當老闆或董事長/總經理,但月營業額平均在20萬以下,例如靠行司機、網拍業、小吃店等。
協助的債務總額有限制,依規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不能超過1200萬元。同時,不限銀行(即金融機構)的債務,民間融資公司或私人債務,只要能提出證明,也可一併處理。
依規定,只要有金融機構的債務,在申請更生前,要先協商或調解,即
以上二擇一。
之後必須前置協商或前置調解不成立、失敗,或者是有成功,但是因發生意外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沒有辦法繼續繳款,才可以聲請債務更生。
簡單來說,債務更生程序冗長,調查事項眾多,在法院的立場,希望債務人能先跟銀行協商、調解看看,若雙方因此達成共識,這樣也能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力及費用的支出,快速解決債務問題。
另一重點是,協商或調解成立後,繳款有沒有困難。必須是繳款困難,導致協商或調解毀諾,例如,每月收入扣掉必要支出之餘額,連續三個月,都低於應繳交的款項,明顯無法履約,而且沒辦法歸咎於債務人自己時,才有更生的必要。
(1)前置調解程序、作業流程,依序如下:
(2)債務更生程序,作業流程,依序如下:
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的重點在於,債務人每月可以還多少錢,因此,債務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的財產、所得、收入及支出狀況,格外重要,而這些資料都要由債務人提供。同時,法院也藉此觀察債務人,是否據實以告,或是心存僥倖,故意隱匿資產,所以,債務更生開庭及補件等程序,都是必須的,而債務人也要誠心配合,這樣過件機率才會高。
法院實務上,從開始聲請前置調解,到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大約要1年半甚至2年的時間。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最常6年,特殊情況可延長到8年。所以,從開始聲請時起算,到依方案整個繳完款項為止,債務更生時間最長大約要10年。
更生出國要分階段來看:
第一階段:聲請更生前2年起,到法院認可更生方案為止。
法院審查更生案件時,會要求債務人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檢視債務人最近2年間財產、所得、收入及支出的狀況。所以,有計畫要聲請更生時起,就要開始留意有無奢侈、浪費等情事,而法院審理期間當然也不例外。
另外,實務上常遇到的是,案件進行到一半,工作有變動。一般而言,法院沒有禁止債務人換工作,但是,更生案件重視有沒有穩定的收入,尤其是提出方案時,一定要有工作,而且同一份工作持續3個月以上,這樣才能讓法院相信有還款能力,可以履行更生還款方案,否則一切都是空談。
第二階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更生繳款期間,債務人在生活上不會有太多限制,法院不會限制出境、限制住居所。但是,不表示債務人就可以恣意妄為,經常出國旅遊、住星級飯店等,做顯然不是繳款有困難的人會做的事。所以,法院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在更生方案全部繳完前,會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實務上,法院對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約有六點,不可以做的事有:
另外,職業部分就沒有限制,法院關心的是有沒有繼續繳款,所以,只要能持續依約履行,更生期間可以換工作。
不要懷疑,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所以,只要依更生方案繳完所有款項,其餘未清償的債務,全部一筆勾消,不用還。
舉例來說,原本總債務300萬,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分6年,每月還5000元,清償總額為36萬,只要依約繳完36萬,其餘未還的264萬,均視為消滅,都不用還了。
另外,所謂【本條例別有規定】是指,應繳給政府機關的罰金、罰鍰等,或者是故意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等,這類的債務,就要債權人同意才可以免責。稅捐債權有優先權,當然不在免責之列。
消債條例頒布施行之初,人謀不臧,制度也不完善,債務更生通過比率僅約25%。經過幾次修正後,終於在107年11月30日有較突破性的進展,除了放寬債務更生適用範圍,併入資產公司債務外,最重要的是,明確盡力清償認定標準、限縮更生駁回要件,讓法院有所依據,減少不適當的裁判,有效提高法院更生案件通過比例,依主管機關統計,經法院認更生通過比例已提升到60%,相信日後還會更高。
另外,若不幸遭法院駁回債務更生,也不要灰心,先確認更生不通過的理由,重新整理,還有幾條路可走:
欠債並不可恥,求救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千萬不要躲在黑暗中,獨自舔舐傷口,也不要飲鴆止渴,為了還債、為了生存而借錢,卻又因為高額債務被逼上絕路,一直惡性循環,油盡燈枯,最後剩下的,只有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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