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認真處理負債,不想再逃避問題,但是已曾經申請過債務協商,還可以再辦一次嗎?有沒有要注意的條件,另外,申請程序或流程有不同的地方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現行的協商機制有哪些,自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起至消費者債條例施行後的前置協商、前置調解,以及針對95公會債務協商及前置協商毀諾後,再一次與金融機構協商的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另外,就是沒有任何限制,只要債權銀行同意,就可成立之個別協商。由此可知,同一筆債務至少有五次跟銀行協商之機會。
其次,同一筆債務針對同一個協商程序,原則上只能進行一次,也就是說,同一筆債務若已經進行過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或前置協商程序,甚至進行到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當然就無法再重複,只得依實際狀況,進行下一個階段程序。
有兩種程序例外:
進一步說明,若是所有協商債務全部清償後,又重新跟銀行借款,因為已經不是同一筆債務,所以後來新產生之債務當然可以申請前置協商、前置調解等程序。
故,債務協商不是一輩子只能辦一次,就算是同一筆債務,只要搭配運用得宜,都可以跟銀行協商到適合自己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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