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有些人欠了債卻還不出來,導致自己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至於該如何還債?解決債務的不二法門就是—還錢、清償債務。身上有錢當然不囉嗦直接還清,問題是,手上沒有多餘的資金要如何還?還債有困難,可以試試兩種方式:債務整合及債務協商。
債務整合還是債務協商,都要看個人條件,有時候是沒得選的,如果僅遲繳幾天,還未進行到法催程序,工作收入及信用狀況還不錯,建議先行整合,整合不成再來協商。
一、先看負債時間長短
近期的卡債,例如遲延不到2個月,還沒進行法催,直接清償,還有機會維持信用,看自身有沒有條件借新還舊,或是親友有沒有辦法幫忙代償。
如果卡債已經累積一段時間,早已經影響信用,或是無其他人可以協助還款,建議聲請協商。
二、確認卡債總額
卡債若只繳最低應繳,其實都在給銀行賺利息,本金還得很少,所以若卡債金額不是很高,最好的方式是借一筆貸款還清,但是若卡債金額太高,建議聲請協商,可以省下大部分的利息。
信用卡費最低應繳=本期消費金額10%+上期未還款的5%+上期最低應繳差額。
只繳最低應繳,未繳清的部份都要算利息,信用卡循環利息最高15%,可延伸閱讀:信用卡繳不起最低怎麼辦?信用卡費繳不出來、遲繳,3步驟拆解卡債危機
其實不然,因為每個人條件不同,各銀行也有自己的貸款門檻與偏好的客群,找原信貸或是辦卡的銀行不一定會比較好過件,特別是若之前偶爾有繳款不正常的情況,就不建議找有往來過的銀行。
相對的,若是薪轉行庫,或是有固定存款的銀行,自然是有加分。
工作收入條件佳,信用良好,銀行整合信貸過件率高,若是條件普普,想順利過件的話,就要注意一些眉角,以下分享提高信貸過件率五個訣竅:
一、注意聯徵近期查詢次數
聯徵新業務查詢次數多,顯示資金需求急迫,同時銀行也會考量別家銀行未核准的理由,所以要謀定而後動,不可亂槍打鳥,隨意聲請送件。
二、工作條件及年資
公司規模及工作年資,會影響償債能力評估,如果不是在大公司上班,那麼也不要常換工作,一年以上年資,表示工作相對穩定,核貸可能性較高。
三、信用不要有瑕疵
拉長信用卡使用時間,導致信用瑕疵的原因不外乎遲繳、信用卡未繳足最低及循環高,這些都會扣分,要盡量避免,另外,信用卡持有時間太短也不好,最好一年以上。
四、避免近期增貸
近期增貸、預借現金,不但負債比變高,也會影響債務人每月收支比,讓銀行覺得債務人償貸能力不佳而卻步,不可不謹慎。
五、增加財力證明
提高償債能力除了薪資之外,若有額外收入,例如儲蓄險、兼差收入、租金等等,顯示比較有能力繳貸款,不會倒銀行錢。如果有這一類的財力證明,要盡量提供,都可以增加過件機率。
那麼整合信貸銀行要怎麼挑?這真的是要多比較,因為每次送件聲請,銀行就會查一次聯徵,連續三次送錯銀行,聯徵3查,就須等3個月後,聯徵查詢紀錄消除了,才能再聲請。所以,整合前必須審慎,也不要上網隨意填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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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房屋有殘值,有兩種方式:
一、轉貸到銀行
將原一二三胎房貸轉貸到銀行,這樣不僅期數可以重新拉長,銀行利率也會比原來第三胎融資公司或民間借貸低。
二、轉貸到融資公司
若轉貸銀行不成,也可以透過融資公司,先將民間私人貸款清償,將民間第三胎轉成融資公司,降利率同時分期清償本金。
銀行所謂房屋有殘值,是指房屋價值大於房貸餘額。例如房屋價值1000萬,貸款僅餘500萬,如此房屋就有殘值。
目前銀行房屋貸款成數大約房屋價值70-75%(7-7.5成),少數有到80%(8成),融資公司可以貸到房價100-110%。如果房價高漲或是房貸已經繳了一段時間,這樣房屋就有殘值。
若房屋沒有殘值,建議尋求親友協助,或是將房屋轉賣還債。房貸繳不出來,債權人勢必聲請法院拍賣不動產求償,一般法拍價都低於市價,對債務人而言,較不利,自行買賣,或許可以賣到好價錢,拿多一點錢回來還債。
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協商,或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所以,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性借貸(信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而負債以及自用住宅借款可以進入前置協商。
金融機構是指銀行業(包括信用卡公司)、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等,受金管會監督管理。
自用住宅借款申請前置協商有資格限制,例如,須因構買或建造自用住宅,以該住宅設定抵押而貸款,若有逾期不可超過2期,分期方案符合銀行規範等。前置協商沒有總債務金額的限制。
聲請協商或調解,依規定銀行要將程序、進度按時報送聯徵中心,相關註記及資料揭露期間如下:
一、前置協商註記
二、前置調解註記
依規定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
所以,清算免責後多久可以洗白,還是要看何時開始清算程序,清算裁定註記自清算程序開始日起,揭露10年。
需多人會問,是不是「更生還款期限後一年」、「清算經法院裁定免責後一年」聯徵註記就可以消除了?以下整理資訊讓你知道:
總結,清算及更生聯徵註記時間最長為10年,其他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聯徵註記,若債務有全部清償,是清償日再加一年,若未依約定繳款毀諾情況,自毀諾日起加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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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小常識
目前聯徵中心依據金管會規定,當事人信用資料揭露期間為: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3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6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6個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10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4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10年。
四、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5年。
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7年。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6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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