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網路詐騙、交通事故擦撞、遺產繼承問題、或是債務催討等,私人之間有糾紛無法解決時,可以聲請政府協助,法院強制執行就是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強制有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賠償損害、兌現承諾等,滿足有權利的人的權利。
要如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首先必須證明自己有權利,只有本票,借據或是契約書,還不夠,必須有符合強制執行法規定的權利證明文件,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才能請求法院發動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就是權利的表徵,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表示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有執行名義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依據執行名義內容,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名義是一種公文書,由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針對民眾私人紛爭、或是各種債務問題等,經過審理之後所做之判斷,進而做成書面的文件,執行名義內容會記載,契約關係、權利或債權有沒有存在、以及權利範圍如何等等。
執行名義是以法律規定、法條所列舉出來的為限,民眾不能私下約定或合意,不能自行創設,也不能類推。
了解更多:強制執行法第4條
訴訟程序已終結,民事判決二審確定不能再上訴三審、或三審判決確定者。民事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就是執行名義。
(1) 預防脫產,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等保全程序先行
所謂假扣押、假處分,就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保全程序,債權人為了確保將來訴訟勝訴之後,能有效執行到債務人的財產,事先聲請法院假扣押、假處分,扣押並防止債務人財產過戶、處分財產,以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與假處份概念相似,不同點在於,債權人所要請求的權利性質不太一樣。假扣押是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是得轉換成金錢請求之請求。假處分是針對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
舉例說明,甲跟乙買車,甲付錢之後,乙不依約交車,若甲要確保日後車輛交付,則可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將車輛轉賣,但是若甲不想要那輛車了,只想將之前付的錢拿回來,甲可以申請假扣押,直接扣押乙的財產。
所謂假執行,就是只有拿到一審勝訴判決,案件還能上訴時,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先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僅查封,也可以進入拍賣程序,拍賣債務人財產。
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被告)脫產所為的保全程序,但是,萬一最後判決結果有變化,債權人敗訴、或被告不用賠錢了,這樣之前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的程序會損害債務人(被告)的權益。
所以債權人(原告)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等保全程序時,法院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用來擔保日後可以來賠償債務人(被告)的損失。
假扣押 | 假處分 | 假執行 | |
請求 | 金錢請求 | 非金錢請求 | 依判決主文 |
債權人提供擔保金 | V | V | V |
查封 | V | V | V |
拍賣 | X | X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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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簡單來說就是「督促」債務人盡快還清債務。聲請支付命令只要書面審理,不需要開庭,債權人提出債權證明,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支付命令,等支付命令確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非常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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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和解或調解,只限於在法院訴訟程序中,由法官主導做成的和解,一般私人所簽的和解或調解不行。
所謂公證書是指,想要訂契約的當事人,雙方已經有共識,透過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來證明契約確實存在,同時註明「得逕受強制執行」,這樣若有違約,債權人得直接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來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公證書可以說是簡易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合意,由公證人做成,不須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可以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打官司花時間又花錢。實務上常見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有: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買賣契約公證等。
抵押權是擔保債權的方式,債務人提供動產或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債權人,若之後債務人逾期未清償借款,債權人可以聲請拍賣抵押物來抵債。
舉例說明,甲跟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提供A屋給銀行設定抵押權做擔保,後來甲房貸逾期未繳,銀行即可跟法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A屋)之裁定,後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屋。
質權也是在擔保債權,債務人提供動產並交給債權人佔有,設定質權,債務人未依約還債時,債權人得拍賣該動產,就賣得的價金來受償。
(1) 票據法第123條所規定之本票裁定
本票是一種金融支付工具、票據,簽本票的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的票據,在指定的日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所簽發的金額,給受款人或收到本票的執票人。
目前民間借貸或是跟銀行貸款,債權人都會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為債權擔保,如果債務人逾期未還,債權人可依票據法的規定,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之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詳細介紹:本票是什麼?聲請和收到本票裁定,各自需注意些什麼?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及刑事調解
(3)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家賠償之協議書。
執行名義的時效主要是依據債權人所主張的權利而定,例如:
執行名義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需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原則上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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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執行名義方式要看當事人間有無共識,如果雙方就權利義務無爭執,公證書是最簡易的取得執行名義的程序,另外雙方協商後,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之後經法院核定,也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其次是透過非訟程序,法院書面審查,不用開庭,可以在2到3個月時間取得支付命令、本票裁定、以及拍賣抵押物裁定,例如:
最耗時費力的是,事件雙方爭執不下,只有提起訴訟來解決紛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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